川经信办函〔2020〕32号
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及我省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有关支持政策,经研究,我厅将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实施名单制管理,为做好名单推荐管理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范围
(一)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医用隔离服、医用及具有防护作用的民用口罩、医用隔离眼罩/医用隔离面罩、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负压救护车、消毒机、消杀用品、红外测温仪、智能监测检测系统和相关药品等重要医用物资生产企业;
(二)生产上述物资所需要的重要原辅料生产企业、重要设备制造企业和相关配套企业;
(三)为应对疫情提供相关信息通信设备和服务系统的企业。
二、推荐要求
(一)推荐企业主要产品应符合推荐范围,具备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等资质(包含应急审批注册证号)或符合相关标准要求。被推荐企业须如实填写推荐表(附件1);其中,医用物资生产企业主要产品须按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医疗应急)清单》(附件2)规范填写。不符合推荐范围的企业暂不推荐。
(二)推荐企业应为正常生产状态,承诺服从防疫工作调配,积极报送生产信息,在疫情防控物资保障中作出突出贡献。尚未投入生产或未形成稳定产能的企业暂不推荐。
(三)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按照谁申报、谁负责的原则,对申报企业严格筛选核实,不得推荐与疫情防控无关的企业,不得弄虚作假。
三、动态管理
(一)强化名单运用,我厅将根据地方推荐上报情况,分批次形成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一是优先推荐给工业和信息化部,积极争取《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通知》(财金〔2020〕5号)相关支持政策;二是推荐提供给财政厅、四川省税务局,用于落实《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政策;三是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兑现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力加快疫情防控物资生产十条措施》及其他相关支持政策。
(二)名单实行动态管理,我厅按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工作安排和省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工作安排,适时调整名单推荐范围和报送程序,视情况组织名单增补与调整。
(三)名单确定后,如发现不符合条件需要调整的,推荐单位须向我厅正式提出申请,并说明原因。纳入名单的企业,如存在以下情形,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名单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1.未从事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的;
2.存在骗取挪用资金的;
3.虚报、谎报或不按要求报送生产信息的;
4.生产的物资不服从国家、省调配的。
四、其他事项
请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名单推荐,于3月2日前以正式文件将《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推荐表》(附件1)及电子文档上报我厅。对本地区纳入名单范围的企业,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配合财政、税务等部门做好有关政策落实工作。
联系人:何长远、罗宇璨
联系电话:028-86263273、86265712
附件:1.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推荐表
2.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医疗应急)清单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办公室
2020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