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

关于遴选内江市医疗保障特殊管理药品

 

 

供药机构公告

 

 

 

为推进我市营商环境建设,促进医药产业发展,发挥市场主体作用,进一步全面保障参保人员用药需求,提供更加优质便民的服务水平。根据《省医疗保障局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转发<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川医保发〔2021〕27号)《内江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内江市医疗保障特殊管理药品供应机构遴选工作的通知》(内医保发〔2021〕45号)等文件要求,现开展内江市医疗保障特殊管理药品供药机构遴选工作。现将有关遴选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报对象

 

 

自愿申请且符合遴选条件的药品经营企业

 

 

    二、供药机构服务范围

 

 

提供内江市医疗保特殊管理药品指内江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需要进行特别管理的药品,即全省统一明确的单行支付药品及《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中实行“五定”管理的药品,以下简称“特药”)应、销售、医保结算、患者实名制管理等相关服务。

 

 

三、申请供药机构条件

 

 

申请特药供应机构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从事药品经营的独立法人企业,并至少确定1家隶属于该单位且位于内江市行政区域内的药店承担特药供应服务。承担特药供应的药店(以下简称“药店”)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

 

 

(二)在注册地址正式经营至少3个月,已取得内江市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资格,且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及记录;

 

 

(三)有经营特药的独立营业用房;有专门的功能分区且有明确标识,功能分区应包括资料审核区、药事服务区等;

 

 

(四)专职药学技术人员4名及以上,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具有药学、临床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药师,且注册地在该零售药店所在地,药师须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五)至少有2名熟悉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的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医保费用,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六)具备特药品种30%及以上的相关零售经营权,能够保证相关品种的持续稳定供应;

 

 

(七)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开展药品分类分区管理,并对所售药品设立明确的医保用药标识;

 

 

(八)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药品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医保人员管理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和医保费用结算制度;

 

 

(九)具备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建立医保药品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医保编码;

 

 

(十)具备与特药储存相适应的场所及设施设备,具备健全的药品质量管理制度;具备符合冷链要求的储存及配送服务的设施、设备及专业人员,具备完善的冷链质量管理体系;

 

 

(十一)具备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物流配送体 系,能在内江市范围内提供药品配送服务;

 

 

(十二)具备独立完善的“进、销、存”经营管理系统,并全部实时录入医保信息系统;

 

 

(十三)制定特药供应管理相关服务方案,包括实名制建档、资料审核、费用管控、药品配送、用药指导、患者随访、慈善援助管理等。

 

 

四、需提交的资料

 

 

具备条件的单位,可提出特药药店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内江市医疗保障特药药店申请表》(见附件1);

 

 

(二)申请单位的《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公章,下同)、《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以及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证明材料(《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原件、复印件或者其他证明材料);

 

 

(三)药店的《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以及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证明材料(《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原件、复印件或者其他证明材料);

 

 

(四)申请单位及药店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药店的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药学技术人员相关证书及其劳动合同复印件;医保专(兼)职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六)申请单位股权权属证明材料及药店权属证明材料;

 

 

(七)申请单位经营条件、配送服务的书面报告(包括药店功能分区、药品储存管理、冷链储存及配送管理、物流配送、信息系统、服务方案等);

 

 

(八)申请单位与特药生产商(或经销商)的授权书、购销合同(协议)或购药发票;

 

 

(九)药店的营业用房房产证复印件和(或)房屋租赁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十)纳入定点后使用医保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

 

 

(十一)内部财务制度及与医保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

 

 

五、提交请材料时间及地点

 

 

(一)时间:2021年12月6日至12月15期间的工作日8:30-12:00、14:30-18:00。逾期不再受理申请。

 

 

(二)地址:内江市东兴区兰桂大道南段190号内江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一楼102室。

 

 

六、遴选程序

 

 

(一)受理。申请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将申请材料交内江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齐的材料;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二)评估。内江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组织相关专家对申请单位及药店的条件进行资料审核和现场核实。评估工作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公示。对于评估合格的申请单位及药店,纳入拟签订医保协议的特药药店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签订协议。公示无异议后,内江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与特药供药机构签订定点服务协议。服务协议期限为5年。

 

 

七、其他事项

 

 

(一)申请单位在申请及接受评估过程中,对申请条件或申请材料有弄虚作假行为,或隐瞒有关情况的,将取消其申请及中选资格。

 

 

(二)此次申请采取现场报名提交资料的方式,不收取申请单位任何费用,申请资料不接受邮寄、传真等其它方式报名

 

 

(三)遴选工作由内江市医疗保障局机关纪委全程监督。监督电话:0832-2185793 

 

 

(四)报名咨询电话:0832-2053161

 

 

 

附件1内江市医疗保障特药药店申请表.docx

附件2内江市医疗保障特殊管理药品目录.docx

 

 

             内江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

 

 

               2021年12月3日